哪些情况下可以合法行使不安抗辩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以下几种情况可以合法行使不安抗辩权:
1. 对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当对方当事人的财务状况明显恶化,可能影响其履行合同的能力时,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有权行使不安抗辩权。
2. 对方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如果发现对方存在恶意转移财产、抽逃资金等行为,意图规避履行合同义务,先履行义务的一方也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
3. 对方丧失商业信誉:若对方的商业信誉显著降低,存在无法履行合同的重大风险,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可以根据此情况行使不安抗辩权。
4. 对方有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被宣告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主要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等,这些都构成先履行义务一方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法定事由。
行使不安抗辩权时,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存在上述情形。对方接到通知后,在合理的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行使不安抗辩权需满足哪些法定要件?
行使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在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存在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时,可以中止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行使不安抗辩权需满足以下法定要件:
1. 合同性质为双务合同:即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一方的权利与另一方的义务之间具有对价关系。
2. 履行顺序:主张不安抗辩权的一方应当是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
3. 对方财产状况恶化:有确切证据表明对方当事人财产显著减少,或者其商业信誉显著降低,存在不能履行或者难以履行合同义务的重大风险。
4. 通知义务: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在中止履行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并提供相应的证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不安抗辩权是保护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但在行使该权利时必须满足严格的法定条件并遵循法定程序,确保在维护自身权益的同时,不损害合同关系的稳定性和交易秩序的公平性。在实际操作中,建议当事人在面临相关问题时咨询专业律师,以便准确理解和适用这一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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