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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未成年人性交易中,如何界定自愿与被引诱?

大律师网 2024-03-25    人已阅读
导读:在涉及未成年人性交易的案件中,界定自愿与被引诱是极其关键且敏感的问题。未成年人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参与性交易的行为一般被认为无效且受到严格保护。法律主要从年龄、认知能力、行为自由度以及是否存在欺诈、胁迫或利诱等因素进行判断,以确定是否为被引诱而非自愿。

未成年人性交易中,如何界定自愿与被引诱?

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中,对未成年人的性权益给予了特殊保护。对于未成年人性交易中的“自愿”与“被引诱”,首先要考虑的是行为人的年龄,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在任何情况下均视为无性自主权,其参与性交易无论主观意愿如何,都视为被引诱或者强奸。

其次,对于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如果存在精神控制、物质诱惑、威胁恐吓等手段使其发生性行为,并从中获利,则不论未成年人当时是否表现出某种程度的“自愿”,仍应认定为被引诱从事性交易。

此外,还需结合未成年人的认知能力和心理状态,来判断其是否具备充分理解性行为性质和后果的能力,以及是否有足够的自由意志做出决定。若有证据表明未成年人是在误导、欺骗、强迫等不正当影响下从事性交易,即使表面上看似自愿,实质上也应当认定为被引诱。

【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了强奸罪,其中明确指出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不论幼女是否同意,都以强奸论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规定了组织卖淫罪和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明确表示引诱未成年人卖淫的,将从重处罚。

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明确规定,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利用其优势地位或者未成年人孤立无援的境地,迫使未成年人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应当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中“未成年人”的年龄界限是多少?

刑法中,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是一项严重的犯罪行为,其中涉及到的“未成年人”年龄界限是根据《刑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来确定的。

【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58条之二规定了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但并未在该条款中明确指出“未成年人”的具体年龄界限。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这一定义同样适用于刑法领域,在认定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时,“未成年人”的年龄界限应为未满十八周岁。

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中的“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的定义是什么?

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是我国刑法中一项针对严重侵犯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和社会公共道德秩序的犯罪行为。该罪名主要涉及两个关键要素:一是“引诱”,即通过欺骗、诱惑、教唆等方式促使未成年人参与;二是“聚众淫乱”,指的是组织、策划或者实施多人(包括未成年人在内)进行集体性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引诱未成年人参与聚众淫乱的行为,无论是否实际发生淫乱行为,只要存在引诱和意图,就已经构成了犯罪预备或未遂状态,同样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这是因为此类行为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造成了极大伤害,并且严重破坏了社会伦理道德和良好风尚。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一条规定:“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同时,《刑法》第十七条也明确了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原则,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的行为,不仅违反了刑法关于聚众淫乱罪的规定,同时也触犯了对未成年人特殊保护的相关条款,应依法严惩。

在处理未成年人性交易案件时,我国法律秉持着对未成年人最大程度的保护原则,对于所谓的“自愿”行为持高度审慎态度,一旦发现有任何形式的引诱、欺诈、胁迫等情况存在,都将严厉追究法律责任。无论是执法机关还是社会公众,都应该坚决抵制并严厉打击任何侵犯未成年人性权益的行为,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社会权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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