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黄谣行为首先构成对公民人格权的直接侵害。
根据《民法典》第1024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
当行为人通过虚构性经历、伪造私密信息等手段贬损他人社会评价时,受害人可依据《民法典》第179条主张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及赔偿精神损失等民事责任。
行为涉及伪造、篡改他人照片或视频并配以色情文字,还可能触犯《民法典》第1019条关于肖像权的规定。
受害人有权要求行为人立即删除侵权内容,并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公开澄清事实、恢复名誉。
此类民事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限制,受害人可随时主张权利。
当造黄谣行为未达到刑事犯罪标准时,公安机关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对行为人实施行政处罚。
该条款明确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其中,“情节较重”的认定标准包括:多次实施侵权行为、侵权对象为未成年人或老年人、造成受害人精神疾病或自杀倾向等。
司法实践中,行政处罚的适用需严格区分“一般情节”与“情节较重”。
行为人两年内曾因同类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再次实施造黄谣的,亦属于加重情节。
当造黄谣行为达到“情节严重”标准时,可能触犯《刑法》第246条规定的侮辱罪、诽谤罪。
根据司法解释,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的“情节严重”情形包括:同一信息被点击、浏览五千次以上,或被转发五百次以上;造成受害人或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同类行为等。
此类犯罪原则上属于“告诉才处理”的自诉案件,但若行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或国家利益(如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国际影响),则可转为公诉案件。
在量刑层面,侮辱罪、诽谤罪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
行为同时涉及传播淫秽物品,则可能构成想象竞合犯。
行为人利用AI技术深度伪造淫秽内容,导致受害人难以自证清白,法院在量刑时可酌情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