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是套路贷最核心、最常见的罪名,适用于通过虚构借贷事实、隐瞒关键信息等欺骗手段侵占财物的情形,其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及相关司法解释。
套路贷中的诈骗行为通常表现为:以小额贷款为幌子,诱使被害人签订空白合同阴阳合同,或虚构保证金服务费砍头息等名义预先扣除资金,制造虚假的借贷本金数额;通过制造虚假银行流水、让被害人签订虚假还款协议等方式,形成表面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当被害人无力偿还时,以违约为由恶意垒高债务,最终通过诉讼、仲裁等方式实现对被害人财物的非法占有。
认定时需重点把握非法占有目的与欺骗行为两个核心要件,即行为人自始无提供真实借贷服务的意图,通过一系列欺骗手段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进而处分财物。即便存在真实借贷的表象,只要整体行为围绕非法占有目的实施,且欺骗手段是获取财物的关键,即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套路贷过程中伴随暴力、胁迫等催收行为时,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抢劫罪、寻衅滋事罪等侵犯人身权利的罪名,需根据行为强度与危害程度精准适用法律。
敲诈勒索罪是催收环节常见罪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威胁、恐吓、要挟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付财物,即便前期存在借贷表象,只要催收手段具有胁迫性且指向非法占有,即构成此罪。
在催收或索取债务过程中,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强制方法劫取财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则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此外,通过跟踪、骚扰、喷漆、堵门等软暴力手段催收,破坏社会秩序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
套路贷团伙采用虚假诉讼、仲裁方式主张虚假债权,妨害司法秩序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还可能构成虚假诉讼罪。
套路贷形成组织化运作,或涉及金融领域违规行为,可能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或非法经营罪等罪名,需结合整体行为模式综合认定。
对于以套路贷为主要业务,形成较为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且通过实施犯罪活动获取经济利益、称霸一方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可能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此时需数罪并罚。
行为人未取得金融监管部门许可,以套路贷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
司法实践中,套路贷案件常存在数罪竞合或牵连关系,根据从一重罪处断或数罪并罚原则定罪量刑。同时,两高两部意见明确,认定套路贷需严格区分与民间借贷的界限,避免将正常民间借贷中的违约催收行为认定为犯罪,确保罪责刑相适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