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工地受伤符合以下情形应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伤;因履行工作职责遭受暴力等意外伤害;患职业病;因工外出期间因工作原因受伤或下落不明;上下班途中遭遇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等。认定工伤需以“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三要素为前提,排除故意犯罪、醉酒或吸毒、自残或自杀等法定排除情形。
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全部赔偿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包括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项目。劳动者需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逾期可能丧失主张权利的法律依据。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十级伤残赔偿项目包括: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7个月的本人工资,本人工资指工伤职工受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若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或低于60%,则按相应比例计算。
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级政府规定。例如,部分省份规定十级伤残的这两项补助金合计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12个月。
三、停工留薪期工资
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期限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经确认可延长,但不得超过12个月。
四、其他费用
包括医疗费、康复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生活护理费等。医疗费需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药品目录和住院服务标准;生活护理费根据护理依赖程度,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