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需先明确申请主体,个人与单位办理要求、材料及流程差异显著,需依规区分。
依据公安部《关于申请办理无犯罪记录证明的规定》,个人申请须有明确正当事由,包括出国(境)定居、留学、就业,国内就业入职、升学、执业资格注册等,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
办理分为线上与线下:
(一)线上通过户籍或常住地政务服务平台,提交身份证件扫描件、正当事由证明材料,审核通过后可选择现场领取、邮寄或电子版送达。
(二)线下由本人携带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到户籍或常住地派出所办理,暂住人员需提供居住证,在校学生提供学籍证明,离退休人员提供离退休证明。
特殊原因可委托代办,需提供双方身份证件、授权委托书,非直系亲属代办部分地区需公证,以受理派出所要求为准。
单位仅限查询本单位在职或拟招录人员,查询事由需符合从业禁止规定,采用公对公模式,由经办人员携带单位证照副本、介绍信、个人身份证件,到被查询人户籍或常住地派出所办理,严禁个人以单位名义私下申请。
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的时限有明确法规界定,公安机关需按法定时限办结。
根据《关于申请办理无犯罪记录证明的规定》,公安机关收到合格申请后立即核查,身份信息明确、无复杂事项的可当场出具;需系统核对或有轻微疑问的常规情形,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办结。
申请人曾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或需跨区域、跨部门协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时限可延长至15个工作日,公安机关需书面或电子告知延长理由及预计时间。
部分省份对单位查询有细化规定,一般3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结果,重大复杂事项可延长7个工作日。
需注意,办理时限为法定工作日,不含节假日,异地核查在途时间不计入。多数政务服务平台开通进度查询功能,申请人可通过账号在办事记录模块查看状态。
有案底能否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核心看案底是否属法律意义上的犯罪记录及有无法定例外,需依规认定。
依据《关于申请办理无犯罪记录证明的规定》及解释,犯罪记录仅指人民法院生效刑事裁判文书确认的有罪记录,即被判处刑罚(主刑及附加刑)的情形。
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司法机关不起诉或撤销案件决定,以及仅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未定罪的,均不属犯罪记录,不影响证明开具。
有明确犯罪记录的,公安机关一般不予出具,会出具《不予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通知书》说明理由。
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例外,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且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记录应封存,除司法机关办案或有关单位按规定查询外,不得提供。
符合该条件的,个人查询时公安机关应出具证明;单位法定查询时,告知函载明无犯罪记录并注明记录已封存。
当事人对结果不服,可在15个工作日内向出具机关上一级提书面异议,上一级15个工作日内复查并告知,原证明错误的需撤销重开。伪造、变造或使用伪造证明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刑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