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法律依据主要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核心是在特定情形下突破股东有限责任原则,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责任。
其适用需满足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这一前提,且股东存在法定应当承担责任的行为。
法定适用情形包括股东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抽逃出资,以及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等,此类情况下股东需在未出资或抽逃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
对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若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身财产,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申请追加其为被执行人。
此外,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无法清算,或股东无偿接受公司财产致使公司无财产偿债的,股东也需承担相应清偿责任。
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无需另行提起诉讼,其本质是民事执行程序中的变更、追加当事人申请,属于执行阶段的特殊救济程序,而非独立的诉讼程序。
这一程序设计的核心目的是提高执行效率,避免债权人因重复诉讼浪费司法资源,同时在法定情形下快速突破股东有限责任,保障债权实现。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债权人只需在执行程序中,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追加申请及相应证据材料,即可启动追加审查程序,无需经过立案、审理等完整诉讼流程。
法院会依据追加法定原则,对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情形、证据是否充分进行审查,审查过程遵循执行程序的法定时限与流程,无需债权人另行缴纳诉讼费用,也无需经历复杂的庭审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