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所是依据治安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设立的行政羁押场所,核心职能是对违反治安管理法规但尚未构成刑事犯罪的行为人进行短期羁押,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其监管性质属于行政处罚范畴,旨在通过短期限制人身自由达到惩戒与教育的目的。
看守所则是依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设立的刑事羁押场所,主要负责关押被依法刑事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被判处有期徒刑且剩余刑期较短、不便送往监狱执行的罪犯,其监管性质属于刑事诉讼程序中的羁押环节,核心目的是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
二者在关押期限上存在显著差异,拘留所的羁押期限通常较短,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行政拘留的期限一般为一日以上十五日以下,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期限届满后即解除羁押。
看守所的羁押期限则不固定,需根据刑事诉讼程序的进展情况确定,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可达三十七日,逮捕后的羁押期限则会随侦查、起诉、审判的进程动态变化,直至判决生效后按规定移送执行或释放。
拘留所可以依法进行探望,探望权限的行使需符合监管规定与法定条件,核心目的是保障被拘留人的合法权益,同时维护拘留所的管理秩序。
探望的主体有明确限制,通常仅允许被拘留人的近亲属、法定代理人或委托的律师进行探望,其他无关人员一般不得申请探视,这一限制旨在避免无关人员介入影响监管秩序,同时确保探望行为的合法性与安全性。
探望需在法定时间内进行,拘留所会明确规定具体的探视时段与频次,通常每周设置固定探视时间,每次探望时长有明确限制,避免因探望过于频繁或时间过长影响拘留所正常管理。
探望前需提前办理申请手续,申请人需向拘留所提交身份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等材料,经审核通过后方可按约定时间探望,未提前申请或材料不全的,可能无法进入探视区域。
探望过程中需遵守拘留所的管理规定,不得携带违禁物品进入探视区域,探望时需在指定地点进行,不得与被拘留人有违规接触,交流内容需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不得涉及违法违规或影响监管的话题。
拘留所中的保释本质是行政拘留暂缓执行,指被处罚人对行政拘留决定不服,或存在特殊法定情形,经申请并提供担保后,暂时不执行拘留处罚的法律制度,并非无条件释放,需满足严格的法定条件。
申请暂缓执行的核心前提是,被处罚人已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通过法定救济途径主张自身权利,同时需证明暂缓执行不致发生社会危险。
申请主体包括被处罚人本人、其近亲属或委托的律师,申请需向作出行政拘留决定的公安机关提出,而非直接向拘留所申请。
申请时需提交书面申请材料,说明申请暂缓执行的理由,同时提供合法有效的担保,担保方式包括保证人担保或保证金担保,具体担保要求需符合公安机关的规定,保证金金额按相关标准确定,确保担保具有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