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教唆对象为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则必须从重处罚。
这一规定体现了法律对未成年人身心发育不成熟、易受诱导特性的特殊保护。
在量刑层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教唆未成年人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严重犯罪的,应依法认定为“情节恶劣”,基准刑在法定刑幅度内从重选择。
司法解释进一步细化“从重处罚”的适用条件:教唆者明知被教唆人为未成年人仍实施教唆行为、利用未成年人特殊身份实施犯罪、多次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等情形,均属于加重处罚的考量因素。
根据《刑法》第十七条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若被教唆的未成年人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教唆其实施八种严重暴力犯罪的,教唆者需承担完全刑事责任;若被教唆人未达刑事责任年龄,教唆者可能构成间接正犯,需独立承担全部罪责。
教唆行为与被教唆人实际犯罪行为之间需存在因果关系。
教唆内容不明确或被教唆人未实施犯罪,则可能构成犯罪预备或未遂,量刑时需结合《刑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予以考量。
教唆未成年人犯罪不仅破坏个体成长环境,更动摇社会根基。法律通过从重处罚、特殊量刑规则及社会共治机制,构建起对未成年人的立体保护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