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定性:
危险驾驶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明确规定的具体罪名,其构成要件包括四类行为:
1、追逐竞驶,情节恶劣;
2、醉酒驾驶机动车;
3、从事校车业务或旅客运输,严重超员或超速;
4、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
危害公共安全罪则是一个概括性罪名,包含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多个具体罪名。
其核心特征是行为人实施了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如《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二、行为特征:
危险驾驶罪的行为模式具有特定性,仅限于道路交通领域内的危险驾驶行为,且以“抽象危险犯”为认定标准,即只要实施法定行为即构成犯罪,无需实际造成危害后果。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行为模式则更为广泛,不仅涵盖道路交通领域,还包括生产、生活等各个领域。
其犯罪形态包括“危险犯”与“实害犯”:部分犯罪(如放火罪)以造成实际危害后果为既遂标准;部分犯罪(如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则以行为本身的危险性为认定依据,但需达到与放火、爆炸等相当的危险程度。
三、量刑标准:
危险驾驶罪的量刑相对较轻,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一般处拘役(一个月至六个月)并处罚金。
同时构成其他犯罪,则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量刑则根据具体犯罪行为和情节轻重,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
《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等行为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