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的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归属的约定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未办理过户登记的,房产所有权未发生转移。
这一规则的立法逻辑在于: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的处分约定,其效力限于合同层面,而物权变动需以登记为生效要件。
为保障权益,女方可采取以下法律措施:
一是协商督促男方配合过户,明确告知其违约责任;
二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男方履行协议义务,协助办理过户登记。
法院判决生效后,若男方仍不履行,女方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
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规定,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法院向不动产登记机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直接办理过户手续。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的规定,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具有法律效力,但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是双方自愿签订,无欺诈、胁迫等情形;
二是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
三是双方已办理离婚登记。
存在例外情形:若一方能证明签订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如以暴力威胁迫使对方放弃财产),可在离婚后一年内向法院请求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
法院审理后,若查明存在上述情形,将依法调整财产分割方案。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
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规定,离婚协议约定一方不支付抚养费的,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主张合理抚养费。
这一规则的立法逻辑在于:抚养费是父母的法定义务,其目的是保障子女基本生活需求,协议约定不得损害子女权益。
子女主张抚养费变更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是子女实际需求增加(如生活成本上升、教育费用提高);
二是直接抚养方经济状况恶化(如失业、患病),无力独自承担抚养费用;
三是另一方有负担能力。法院将根据子女实际需要、父母支付能力及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判定是否支持变更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