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养费作为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定项目,其标准及依据主要围绕受害人的伤残等级程度与医疗机构意见展开,具体规则如下:
一、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将营养费列为法定赔偿项目,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
这一条款奠定了营养费的法律地位,要求赔偿义务人承担受害人因治疗和康复产生的必要营养支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进一步明确,营养费的标准根据受害人伤残等级程度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这一规则包含两层核心逻辑:
1.伤残情况:受害人因侵权行为导致的身体损伤程度是判断营养需求的基础。骨折、脏器损伤等影响正常饮食或恢复的情形,通常需更高标准的营养支持。
2.医疗机构意见: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营养建议书等是认定营养费的关键证据。医嘱明确建议加强营养或补充特定营养素,法院将据此作为赔偿依据。
二、赔偿标准
营养费的标准并非固定金额,而是采用原则性规定+弹性裁量的模式,具体需结合以下因素确定:
1.伤残等级与恢复需求
伤残等级程度越高,身体机能受损越严重,营养支持对康复的作用越显著。严重创伤、大面积烧伤或术后恢复期患者,因代谢亢进、营养流失加速,需更高标准的营养补充。
司法实践中,重伤患者营养费的标准可能按每日50—100元计算,而轻伤患者则可能为30—50元。
2.医疗机构意见
医院出具的营养建议书是赔偿的核心依据。医嘱明确需加强营养支持补充蛋白质/维生素或建议营养期限(如营养期30天),法院将据此计算赔偿数额。
赔偿义务人对医疗机构意见提出异议,可申请司法鉴定,由专业机构评估营养需求及期限。
3.地区经济水平
不同地区的生活成本差异直接影响营养费的标准。经济发达地区可能按日均50—100元赔偿,而欠发达地区则可能为30—50元。
部分地区法院会参考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的一定比例(如40%—60%)确定营养费,以兼顾公平与合理性。
4.实际支出合理性
赔偿范围限于必要营养费用,即超出日常饮食的特殊营养品支出。受害人主张购买高价保健品,需证明其与康复的直接关联性。
司法实践中,法院会排除非必要支出,仅支持与治疗直接相关的营养费用。
三、特殊情形
1.无医嘱时的赔偿可能性
受害人因伤确实需要补充营养,但未取得医嘱,可通过其他证据证明必要性。
证据主要范围包括专业鉴定机构在伤残等级鉴定意见中明确指出需要营养支持;结合受伤情况(如严重骨折、大面积烧伤)从常理判断需要额外营养补充等,在此类情形下,法院可能酌情支持营养费。
2.非伤残情形的营养费
受害人未构成伤残,但医疗机构出具了加强营养的意见,法院会综合考虑病情、恢复状况等因素裁量赔偿。
赔偿期限一般从受伤到治愈期间,标准可能为每天几十元,具体以当地司法实践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