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二次事故中未放置警示牌的责任,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关于事故现场处置的规定,结合首次事故当事人及二次事故肇事方的行为综合判定。
法律明确规定,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发生故障或事故后,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难以移动的,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150米以外设置警告标志,夜间还需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
首次事故当事人未按规定放置警告标志,导致后方车辆无法及时察觉前方事故现场,进而引发二次事故,首次事故当事人需对二次事故承担相应责任,责任比例需根据其未放置警示牌的过错程度及二次事故肇事方的行为(如是否超速、分心驾驶等)综合认定。
二次事故肇事方存在超速、未保持安全车距、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也需承担相应责任。
此外,首次事故后当事人已按规定放置警示牌,但警示牌被损坏、移位或二次事故肇事方故意忽视警示标志,此时首次事故当事人无需对二次事故承担责任,责任由二次事故肇事方全额承担。
高速二次事故中车下人员是否承担责任,核心取决于车下人员的身份、滞留原因及是否遵守高速公路安全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判定。
对于首次事故的驾驶人及乘车人,法律规定事故后应迅速转移至高速公路外侧护栏外等安全区域,不得在车道内或事故车辆附近滞留。
因未及时转移,在车下滞留时被二次事故车辆碰撞,其自身存在未遵守安全处置规定的过错,需承担相应责任,责任比例根据其滞留行为与事故发生的因果关系确定。
对于高速公路养护人员、执法人员等因工作需要在车下作业的人员,已按规定设置安全警示区域、穿着反光标识,且无违规操作行为,被二次事故波及的,一般不承担责任,责任由二次事故肇事方承担;未按规定履行安全防护义务,则需根据过错程度承担部分责任。
对于擅自进入高速公路的无关人员,在车下滞留引发二次事故受伤的,因其自身存在违法进入高速公路的行为,需承担主要或全部责任,肇事方仅在有过错时承担次要责任。
需注意,车下人员的责任认定不影响肇事方对自身违法行为应承担的责任,二者责任划分相互独立。
高速二次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受害人有权获得赔偿,赔偿责任的承担及范围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法律规定确定。
赔偿责任主体主要包括事故责任方(首次事故当事人、二次事故肇事方等)及保险公司,赔偿顺序通常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约定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由事故责任方按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需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需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二次事故涉及多方责任,各责任方需按责任比例分担赔偿责任,责任比例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及有关检验、鉴定结论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确定。
对于故意制造事故、醉驾、逃逸等违法行为造成的伤亡,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后,有权向责任方追偿,商业三者险一般不予赔偿。
此外,受害人可通过协商、调解或诉讼方式主张赔偿,协商不成的,可向交通事故发生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