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从该条款来看,外孙并不在法定第一、第二顺序继承人范围内。
不过,存在两种特殊情况外孙可获得继承权。
一是代位继承,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也就是说,若外孙的母亲(即被继承人的女儿)先于外公死亡,外孙可代位继承其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二是遗嘱继承,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也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外公通过合法有效的遗嘱,指定外孙继承其遗产,外孙便能依据遗嘱取得继承权。
宅基地使用权具有特殊性,它是一种特殊的用益物权,与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紧密相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规定,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这意味着宅基地所有权归集体,村民仅享有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不能单独继承,其取得需满足一定条件,即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外孙一般不属于外公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以从宅基地使用权性质和取得条件看,外孙不能直接继承外公的宅基地使用权。
但若宅基地上有房屋,根据“地随房走”原则,外孙作为继承人可继承房屋,进而在一定期限内继续使用宅基地。
不过,这种使用是有限制的,一旦房屋灭失或倒塌,且外孙不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集体经济组织有权收回宅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