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条件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四条,行政赔偿申请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行政行为违法性:行政机关或其工作人员的职权行为被确认违法,包括事实认定错误(如证据不足、身份混淆)、法律适用错误(如对不应拘留的情形采取拘留措施)、程序严重违法(如未制作书面拘留决定书、超期拘留)。
(二)损害后果关联性:违法行为直接导致公民人身权或财产权受损,如错误拘留造成名誉损害、财产扣押导致物品灭失。损害由公民自身故意行为引发,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材料准备
行政赔偿申请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赔偿申请书:载明受害人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住所,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具体赔偿请求、事实根据、理由及申请日期。书写困难,可口头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法制部门制作笔录并确认。
(二)身份证明: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他人代理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律师代理还需律所证明。
(三)违法确认文书:公安机关《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复议机关确认违法的复议决定书,或法院生效判决。无此类文书,需先通过复议或诉讼确认违法。
(四)损失证明:医疗费票据、误工证明、财产损失清单等,需与违法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三、流程步骤
(一)确定赔偿义务机关
谁作出违法行政行为,谁为赔偿义务机关。拘留由派出所实施,所属县级公安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为看守所等监管场所实施,主管公安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二)提交申请与受理
1.提交方式:当面递交、邮寄或通过其他方式提交。公安机关其他部门收到后,2个工作日内转交法制部门。
2.审查期限:法制部门5个工作日内审查材料,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补正;不符合条件(如错找义务机关)的,书面通知不予受理;符合条件的,自动受理。
(三)审查与决定
1.内部流转:受理后,法制部门5个工作日内将材料送办案部门,办案部门10日内书面答复并提交证据。
2.决定期限:赔偿义务机关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出具《行政赔偿决定书》,明确赔偿方式和数额;不符合的出具《不予赔偿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四)执行与救济
1.执行主体
负有赔偿义务的行政机关负责赔偿决定的执行。
2.救济途径
对不予受理或驳回申请不服: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对赔偿决定不满:自收到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起诉;赔偿义务机关逾期(超过2个月)未作决定,也可直接起诉。
诉讼后仍不服:可在一审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上诉,二审判决为终审判决。有新证据证明判决错误,可申请再审。
四、赔偿范围与计算标准
(一)人身自由赔偿金:按上年度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计算公式为:赔偿金=日平均工资×拘留天数(从拘留当日算至释放当日)。
(二)精神损害抚慰金:拘留导致名誉受损、精神痛苦,可同时主张。需提供医院诊断书、证人证言等证明,法院根据违法程度、损害后果等确定数额,一般不超过人身自由赔偿金的35%。
(三)直接财产损失:因拘留产生的合理支出,如误工费(需单位误工证明、工资流水)、医疗费(因拘留期间受伤产生的诊疗费用,需提交病历和票据)、财产损失(如拘留时被扣押的物品损坏或灭失,需提供购买凭证、扣押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