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苗补偿后青苗归属权需根据补偿的性质及双方约定确定,核心依据为谁补偿谁取得的原则及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这明确了青苗补偿费的归属,但并未直接规定补偿后青苗的处置权。
从法律逻辑来看,青苗补偿费是对青苗所有者财产损失的弥补,补偿完成后意味着所有者的损失已得到清偿,青苗归属权通常随之转移至征收方。
实践中,征收方在支付补偿款后,为保障工程进度会对青苗进行统一清理,此时青苗归属征收方处置。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流转给他人耕种,且双方未就青苗归属作出约定,根据谁种植谁所有的原则,青苗补偿费及补偿后的青苗归属实际种植人;双方有书面约定,则按约定执行。
此外,存在抢栽抢建情形,根据征收政策,抢栽抢建的青苗不予补偿,其归属权仍归种植人,但种植人需自行清理。
需要注意的是,补偿协议中明确约定青苗处置权仍归原所有者(如允许农民在补偿后继续收获剩余作物),则需以协议约定为准。但此类约定需符合不阻碍征收进程的前提,否则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青苗补偿到账后仍可提出异议,但需在法定时限内通过合法途径主张权利,异议的提出不影响补偿款的暂时持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补偿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即使补偿款已到账,农户发现补偿标准未按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执行,或存在漏算、错算青苗数量及种类等问题,仍可依法提出异议。
异议权利的行使需遵循先裁决后诉讼的原则,且需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通常为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逾期未行使的,将丧失司法救济权利。
提出异议时需提交相关证据,如青苗清点记录、补偿标准文件、现场照片等,以证明补偿存在不合理之处。
需要注意的是,异议期间农户不得拒绝征收方对青苗的合法处置,也不得采取暴力、威胁等方式阻碍征收工作,否则可能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异议成立,征收方需依法补足差额;异议不成立,农户需承担相应的复议或诉讼费用。
青苗补偿到账后并非必然完全归个人所有,需根据青苗的所有权主体、土地承包方式及村集体规定等因素综合判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青苗补偿费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且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其核心原则是谁所有谁受益。
青苗为农户个人在家庭承包土地上种植,且无其他权利争议,补偿款到账后应归农户个人所有,村集体不得截留、挪用或要求平分。
青苗种植在以家庭承包以外的方式承包的集体土地上,且承包合同中对青苗补偿款分配有约定,需按合同执行;无约定,补偿款归实际种植人所有。
存在土地流转情形,且流转合同中明确约定青苗补偿款分配比例,需按约定分割;无约定,归实际种植人所有。此外,青苗为村集体统一种植或由多个农户共同种植,补偿款需按集体决议或共有人约定进行分配,并非直接归某一个人所有。
需特别注意,村集体不得以村民自治为由截留农户应得的青苗补偿款,存在截留行为,农户可向乡镇人民政府反映或提起诉讼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