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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材公司与采石公司纠纷怎么解决

大律师网 2025-12-01    人已阅读
导读:石材公司与采石公司的合作或交易涉及采矿权,原料供应,质量标准,款项结算等多重环节,纠纷多因采矿权许可,原料质量不符,履约延迟,费用拖欠等引发。此类纠纷不仅影响企业正常经营,还可能因涉及矿产资源管理触及行政监管要求。

石材公司与采石公司纠纷怎么解决

石材公司与采石公司纠纷怎么解决

  纠纷发生后,首要步骤是精准界定纠纷类型,梳理核心证据并优先通过协商化解,这是最高效且成本最低的解决方式。

  根据纠纷性质可分为合同类纠纷(如原料采购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与权属/监管类纠纷(如采矿权边界争议、越界开采纠纷)。

  合同类纠纷需重点收集合作协议原件(明确原料规格、供应期限、价款结算、违约责任等)、原料验收单据、付款凭证、沟通函件等证据;权属/监管类纠纷需准备采矿许可证、矿区范围图、地质勘查报告等证明文件。

  协商时可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针对合同约定不明的质量、价款、履行地点等条款达成补充协议;涉及越界开采等监管问题的,可参照《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关于禁止越界开采的规定,协商确定整改及补偿方案。协商达成的书面协议具有合同效力,双方应按约定履行。

  协商无果时,需区分纠纷类型选择行政调处或商事仲裁/诉讼,依托专业渠道定分止争。

  涉及采矿权归属、矿区边界、越界开采、环境治理等行政监管问题的,可依据《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九条,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调处,主管部门会结合采矿许可文件、现场核查结果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合同类纠纷协议中约定了仲裁条款,可依据《仲裁法》向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仲裁裁决具有终局性;未约定仲裁的,可向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起诉。

  诉讼中,主张对方违约需举证证明合同成立、己方履约、对方违约及损失存在,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要求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责任;抗辩方可援引不可抗力(《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先履行抗辩权(《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等条款反驳。

  纠纷解决过程中需注重合规性与风险防控,避免因处置不当扩大损失。采石公司需确保采矿许可证在有效期内,严格按许可范围开采,依据《环境保护法》《矿山安全法》落实环保与安全措施,避免因违规经营在纠纷中处于不利地位;石材公司需及时验收原料并书面反馈质量问题,避免超过异议期丧失权利。

  行政调处或司法裁判生效后,双方需依法履行义务,采石公司拒不停止越界开采的,主管部门可依据《矿产资源法》给予行政处罚;合同纠纷中败诉方拒不履行生效裁判的,胜诉方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可查封扣押财产、冻结账户。

  此外,双方可在纠纷解决后完善合作机制,明确采矿权责任、质量验收标准等核心条款,减少后续纠纷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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