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又称“债权让与”)是指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债权全部或部分转移至第三方的法律行为,其核心特征在于不改变债权内容,仅变更权利主体。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转让需满足以下条件:
1、债权有效性:
转让的债权须合法有效且未被消灭。
债权因合同无效、被撤销或已履行而消灭,则转让行为无效。
2、可转让性:
债权不得属于法律禁止转让或当事人约定禁止转让的情形。
具体包括三类:
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如抚养费请求权、退休金债权等具有人身专属性的债权;
当事人约定禁止转让:若合同明确约定“债权不得转让”,且该约定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公序良俗,则转让行为对债务人不生效;
依照法律规定禁止转让:如涉及国家安全、保密协议等特殊领域的债权。
3、程序合规性:
债权转让需通知债务人,否则对债务人不生效。
通知方式包括书面、口头等合理形式,但需确保债务人实际知悉。
债权转让后,债务人仍需向受让人履行债务。
债务人拒不履行,受让人可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通过以下途径主张权利:
1、协商与催告:
受让人可与债务人协商还款计划,并发送书面催款函明确债务金额、履行期限及违约责任。
催款函需载明债权转让事实,并保留送达凭证(如EMS回执、电子送达记录)。
2、申请支付令:
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且无争议,受让人可向债务人住所地基层法院申请支付令。
法院审查后,若符合条件,将在15日内发出支付令。
债务人未在15日内提出书面异议且不履行的,受让人可申请强制执行。
3、提起诉讼:
支付令程序不适用或债务人提出异议,受让人可向法院提起诉讼,提交债权转让协议、原债权凭证、通知债务人的证据等材料。
法院判决生效后,债务人仍不履行的,受让人可申请查封、扣押、拍卖债务人财产。
4、仲裁条款的适用:
原债权合同约定仲裁条款,该条款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
受让人需依据仲裁协议向约定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仲裁裁决作出后,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债权转让无需债务人同意,但通知是转让对债务人生效的必要条件。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
1、通知的效力:
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时,债务人即负有向受让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未通知,债务人向原债权人履行的,仍产生债务消灭的法律效果,受让人仅能向原债权人主张违约责任。
2、通知的撤销:
债权转让通知原则上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3、特殊情形下的程序简化:
在金融资产批量转让中,如银行将不良债权转让至资产管理公司,可通过公告方式通知债务人。
公告需在省级以上报纸刊登,且公告期满即视为通知到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