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条文明确量刑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该条款以“行为犯”为立法定位,即只要实施伪造、变造或买卖行为即构成犯罪,不要求实际使用或造成危害后果。
同时,通过“情节严重”的弹性条款,为司法机关根据具体案情调整量刑幅度预留空间。
二、量刑基准的分层适用
1、基础刑适用范围
基础刑适用于一般情节的伪造身份证件行为,包括:
伪造、变造单类证件(如仅伪造居民身份证);
伪造证件数量较少(司法实践中通常以“三本以上”为入罪门槛);
未将伪造证件用于其他犯罪活动;
认罪态度较好且无前科劣迹。
对符合上述情形的犯罪人,法院可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幅度内量刑,并处或单处罚金。
2、加重刑适用条件
加重刑适用于“情节严重”的情形,主要包括:
数量标准:伪造证件数量达到五本以上,或涉及多类证件(如同时伪造居民身份证与驾驶证);
用途标准:将伪造证件用于诈骗、洗钱、组织偷越国(边)境等犯罪活动;
后果标准:造成他人合法权益受损(如被冒用身份登记结婚、办理贷款)、影响社会管理秩序(如伪造证件用于考试作弊、逃避交通违法处罚);
主观恶性:多次实施伪造行为、组织团伙作案、以营利为目的批量伪造。
对符合加重情节的犯罪人,法院应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
三、司法实践中的情节认定
司法机关在量刑时,需综合考量以下因素:
1、伪造证件的种类与数量: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如居民身份证)的社会危害性通常高于普通证件(如驾驶证);
2、行为手段的隐蔽性:利用技术手段批量伪造、通过暗网交易等情节,反映更高的主观恶性;
3、犯罪后果的扩散性:伪造证件流入社会的范围越广,对身份管理体系的破坏越严重;
4、认罪悔罪表现:自首、立功、退赃等情节可依法从宽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