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食类食品有明确的法定定义,其界定以食用方式和储存状态为核心依据,相关规范在食品安全法规中均有明确表述。
根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冷食类食品指一般无需再加热,在常温或者低温状态下即可食用的食品,该定义明确了其核心特征——无需二次加热即可直接食用,储存条件涵盖常温与低温两种情形。
从法律属性来看,冷食类食品属于食品经营分类中的特定项目,《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将冷食类食品制售归入餐饮服务经营项目,同时明确从事冷食类食品中的冷加工糕点制售和冷荤类食品制售时,需在经营项目后特别标注。
这一分类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经营分类管理的要求,也为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提供了明确依据,因为冷食类食品因直接食用且部分需低温储存,其微生物污染风险相对较高,需通过明确界定强化监管针对性。
申请冷食类食品经营许可证需满足严格的法定条件,申请流程与审查标准均需遵循食品经营许可相关法规要求。
根据《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申请许可需具备五大核心条件:
一、具有与经营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场所,且与有毒有害场所保持规定距离。
二、配备相应的消毒、防腐、防蝇虫等设备设施。
三、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并建立规章制度。
四、设备布局与工艺流程合理,防止交叉污染。
五、符合其他法定食品安全要求。
申请流程方面,需先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再按《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提交材料,包括申请书、主体资格证明、设备布局与流程文件及规章制度目录等。
审查环节中,监管部门会对场所、设备、人员等进行实质核查,尤其关注冷食类食品特有的低温储存设备、交叉污染防控措施等。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条明确食品经营者对食品安全负主体责任,取得许可证后仍需持续符合许可条件,涉及网络经营或连锁管理,还需遵守相应专项规定。
许可证实行一地一证原则,不同经营场所需分别申请,电子证书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