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销售有害食品罪既遂的处罚分三档:
1、基础情形:在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销售明知掺有此类原料的食品,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此档针对尚未造成实际危害但存在抽象危险的行为,体现"行为犯"特征。
2、加重情形:若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如导致轻伤、器官功能障碍等)或有其他严重情节(如销售金额超50万元、涉及婴幼儿食品等),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特别加重情形:致人死亡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如造成多人重伤、重大经济损失等),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罪的规定处罚,即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需达到轻伤以上后果;"其他严重情节"包括销售金额2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涉及特殊人群食品等情形。
《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针对销售伪劣农药罪既遂设定三档量刑:
1、较小损失: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一般指损失2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
2、重大损失: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一般指损失10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
3、特别重大损失: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一般指损失50万元以上)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或没收财产。
损失认定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明确,损失计算需综合农作物减产幅度、市场价格、补救成本等因素,并由省级以上农业部门出具鉴定意见。
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如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销售劣药罪既遂的处罚分两档:
1、基础情形: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如导致轻伤、轻度残疾等)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加重情形:后果特别严重(如致人死亡、重度残疾、三人以上重伤等)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劣药认定依据:
《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明确,劣药包括成分含量不符合标准、超过有效期、未标明或更改有效期等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规定,"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需达到《医疗事故分级标准》中的三级以上医疗事故;"后果特别严重"包括造成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轻伤等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