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证法》第二十五条,申请人需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被继承人死亡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流程分为五步:
第一步:材料准备
申请人需携带身份证明(身份证、户口簿)、被继承人死亡证明(医院死亡医学证明或公安机关销户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单位或社区出具的亲属关系公证书)、放弃继承的财产凭证(房产证、存折、股权证明等)及本人签字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若涉及遗嘱继承,还需提交遗嘱原件。
第二步:申请提交
申请人需亲自到公证处填写公证申请表,明确公证事项为“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若因特殊情况无法到场,可委托他人代理,但需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
第三步:公证审查
公证员将核实材料真实性,询问放弃继承的原因、是否受胁迫等关键信息。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放弃继承需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且继承人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若申请人存在重大误解或受欺诈,公证员将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至第一百五十二条审查是否可撤销。
第四步:公证书出具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公证机构将在受理之日起5-15个工作日内出具公证书。公证书内容需载明声明人身份、与被继承人关系、放弃的遗产范围及法律后果。
第五步:后续使用
公证书可用于不动产登记、银行支取、股权变更等场景。例如,在房产过户中,公证处出具的放弃继承权公证书是登记部门认定产权归属的核心依据。
材料准备需严格遵循《公证程序规则》第十七条,确保真实性与合法性:
1. 身份证明:身份证需在有效期内,户口簿需包含申请人页及户主页。若申请人为港澳台居民或外国人,需提供通行证或护照。
2. 死亡证明:医院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需加盖公章,公安机关的销户证明需注明死亡时间及原因。
3. 亲属关系证明:单位出具的证明需加盖人事章,社区证明需由居委会或村委会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若申请人与被继承人不在同一户口簿,可提供出生证明或档案存档记录。
4. 财产凭证:房产证需核对产权人信息与被继承人一致,存折需显示账户余额及开户行信息,股权证明需包含公司名称及持股比例。
5. 声明书:需明确载明“自愿放弃对XX遗产的继承权,永不反悔”,并由申请人亲笔签名及签署日期。部分公证处提供固定格式,申请人按要求填写即可。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放弃继承的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债务不负清偿责任。若全部继承人放弃继承,需依据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处理债权债务及遗产分配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