倒车致人身亡的责任认定需以过错程度为核心,结合法律规定判断是否承担全责,并非所有情形都需负全部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明确,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但有证据证明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规定,机动车倒车时,应当察明车后情况,确认安全后倒车,不得在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等禁止倒车的地点倒车。
若驾驶人倒车前未充分观察、未确认安全,导致事故发生,通常需承担主要或全部责任;但若行人存在突然闯入倒车区域、在禁止行人进入的区域活动等过错行为,可减轻驾驶人责任。
此外,《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八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明确了过错责任在事故处理中的核心作用。
倒车撞到别人车子的责任划分同样遵循“过错责任原则”,需根据双方行为判断是否负全责。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的倒车安全要求,同样适用于车辆碰撞事故。
若驾驶人倒车时未遵守“察明车后情况、确认安全”的义务,如未观察后视镜、未开启倒车雷达提示等,导致碰撞正常停放或行驶的车辆,通常需承担全责。
但如果被撞车辆存在违法情形,如违规停放于禁止停车区域、占用非机动车道或人行道,或在倒车过程中突然移动干扰驾驶人操作,则被撞车辆一方需承担相应责任,驾驶人可能仅负部分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明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为责任划分提供了操作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