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宅基地确权中承担协助与初步审查职责,但其权力边界受法律严格限定。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需"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四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是宅基地确权的法定主体。
村委会虽不直接拥有审批权,但需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八条,协助乡镇政府开展权属调查、收集材料等基础工作,包括组织四邻指界、核实权属来源证明等。
村委会无正当理由拒绝协助确权,村民可依法启动救济程序。
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以乡镇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其履行法定职责。
村民还可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六条,向乡镇政府反映情况,由乡镇政府责令村委会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建议村民会议罢免相关责任人员。
向县级自然资源部门投诉亦是有效途径,该部门作为土地资源管理主体,有权督促村委会履行协助义务。
当村委会不作为或确权结果存在争议时,村民可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路径维权。
行政复议阶段,依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村民可向县级自然资源部门申请复议,要求撤销错误的确权决定或责令村委会履行职责。
复议机关需在60日内作出决定,逾期未答复的,村民可在复议期满后15日内提起行政诉讼。
司法审查阶段,法院将重点审查确权程序合法性、权属证明充分性及实体合规性。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条,法院对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包括:是否符合"一户一宅"原则、是否占用基本农田、是否满足间距及高度要求等。
宅基地确权一般不需要邻居签字,但存在例外情形。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需提交权属来源证明、身份证明、符合规划的证明材料,未要求邻居签字。
宅基地边界清晰且无权属争议,邻居签字并非必要条件。
例外情形下,若宅基地边界存在争议,土地管理部门可依据《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五条要求邻居参与调查,其签字可作为边界认定的参考证据。
建房方案涉及相邻权争议(如影响采光、通风),邻居需提供专业机构出具的证据(如日照分析报告),否则其拒绝签字不构成确权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