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鉴定本身不直接涉及刑事责任认定,但其结论可能成为刑事追责的证据。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医疗损害鉴定需对“医疗行为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以及“医疗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等事项进行认定。
鉴定结论显示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存在重大过失,且该过失与患者死亡、重伤等严重后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则可能触发刑事追责程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医务人员因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构成医疗事故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需注意的是,医疗损害鉴定结论仅是刑事追责的证据之一,司法机关还需结合其他证据(如病历记录、专家意见、证人证言等)综合判断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
鉴定结论显示医疗机构仅存在一般过失或无过失,则不涉及刑事责任,仅可能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医疗损害鉴定费用的承担遵循“过错原则为主,特殊情形为辅”的规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鉴定结论显示医疗机构存在过错,且该过错与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则鉴定费用原则上由医疗机构承担。
鉴定结论显示医疗机构无过错或过错与损害结果无因果关系,则鉴定费用由患者承担。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诉讼过程中因鉴定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单位。
存在部分过错或混合过错时,鉴定费用按过错比例分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