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外就医在法律层面属于暂予监外执行的重要情形,指被判处监禁刑罚的罪犯因出现法定严重疾病,不适合在监狱或看守所内执行刑罚,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到监狱外接受治疗的刑罚执行方式。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保外就医的核心属性是暂予监外执行,并非刑罚的免除或终结,其本质是刑罚执行场所的临时变更,执行期间仍计入刑期。这一制度的设立依据是人道主义原则,针对罪犯因疾病无法在监管场所得到妥善治疗的特殊情况,同时通过严格的适用条件与监管要求确保刑罚执行的有效性。
需明确的是,保外就医与假释、减刑不同,后者是对刑罚内容或执行期限的调整,而保外就医仅改变执行地点,且需以罪犯符合法定疾病条件并经严格审批为前提,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监狱申请保外就医需满足法定条件并履行完整程序,核心规则如下:
(一)实体条件
根据《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罪犯需符合以下情形之一:
1.短期内有死亡危险的严重疾病:如急性心梗、脑出血等需紧急手术的病症。
2.长期慢性疾病且服刑期限达标:原判无期徒刑罪犯服刑满7年,或原判有期徒刑罪犯执行刑期达三分之一(含减刑时间),且患有严重慢性病(如糖尿病并发症、尿毒症)长期治疗无效。
3.生活不能自理或年老多病:如四肢瘫痪、严重阿尔茨海默病,或年龄超75岁且体弱多病。
(二)程序要求
1.病残鉴定
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医院出具诊断证明,鉴定结论需经医院业务院长签字并加盖公章,附化验单、影像片等病历档案。
2.多级审批
监狱内部审查:罪犯提出书面申请后,监区讨论通过,刑罚执行部门初审,狱政管理部门组织生活卫生、刑罚执行等部门联合鉴定。
外部征求意见:填写《罪犯保外就医征求意见书》,征求罪犯家属及所在地公安机关意见,取保人需具备管束能力并签署保证书。
省级机关批准:监狱将材料报省级监狱管理机关审批,看守所服刑罪犯则报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3.执行与监督
批准后,监狱发放《罪犯保外就医证明书》,并将审批表、判决书副本等送达罪犯家属所在地公安机关和检察院。保外就医期间,罪犯需定期报告病情,公安机关负责日常监督,监狱每年派干警实地考察或发函核查。
保外就医并非不用坐牢,其暂予监外执行的性质决定了罪犯在特定条件下仍需回归监狱继续执行刑罚。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保外就医期间计入刑期,当出现法定情形时需依法收监执行剩余刑期,包括疾病痊愈或病情好转不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采取非法手段骗取保外就医、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及保外就医期间重新犯罪等。
从监管要求来看,保外就医罪犯需接受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遵守会客、报告、离开居住地审批等规定,违反规定将面临收监风险。
此外,《关于进一步规范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的意见》明确,保外就医诊断证明有效期为三个月,超过期限需重新诊断,确保病情符合持续保外条件。
需特别注意,保外就医期间罪犯死亡,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刑罚即告终止;病情稳定后仍有剩余刑期,需由监狱收监继续执行,充分体现了刑罚执行的连续性与严肃性,避免制度被滥用为逃避刑罚的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