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外就医适用的条件如下:
1、可以准许保外就医的条件:身患严重疾病;年龄在60岁以上,身体多病;生活难以自理的;原判无期徒刑和死刑缓刑二年执行后减为无期徒刑的罪犯,患严重慢性疾病,长期医治无效的;对老残犯保外就医,适当放宽;虽符合上述条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罪犯,一律不准保外就医:罪恶民愤很大;在服刑期间,改造表现一贯较差的;为逃避惩罚在狱内自伤自残的。
2、正在服刑的罪犯有下列病残情况之一,且符合其他规定条件者,可准予保外就医:身患严重疾病,短期内有死亡危险的;原判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后减为无期徒刑的罪犯,从执行无期徒刑起服刑七年以上,或者原判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原判刑期(已减刑的,按减刑后的刑期计算)三分之一以上(含减刑时间),患严重慢性疾病,长期医治无效的。但如果病情恶化有死亡危险、改造表现较好的,可以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身体残疾、生活难以自理的;年老多病,已失去危害社会可能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保外就医的办理流程如下:
1、到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
2、填写《罪犯保外就医征求意见书》,在《罪犯保外就医取保书》上签名或盖章。
3、对需要保外就医的罪犯,由看守所填写《罪犯保外就医审批表》,报审批机关批准,送给担负检察任务的派出机构认定。
4、取保人应当具备管束和教育保外就医罪犯的能力,并有一定的经济条件。取保人和被保人应当在《罪犯保外就医取保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5、劳改局批准同意保外就医的,应将《罪犯保外就医审批表》副本三份送达报请审批单位。
法律依据
《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十条
罪犯需要保外就医的,应当由罪犯本人或者其亲属、监护人提出保证人,保证人由监狱、看守所审查确定。
罪犯没有亲属、监护人的,可以由其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原所在单位或者社区矫正机构推荐保证人。
保证人应当向监狱、看守所提交保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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