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名誉受损起诉的证据需围绕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准备,核心依据为《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干问题的解答》。
必备证据包括四类:
一、侵权行为证明,需提供载有侵权内容的载体,书面形式如书信、报刊文章,口头形式需录音录像或证人证言,网络形式如网页截图、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其中电子证据需按《办理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的指导意见》完成清洁性检查公证,避免因可篡改性影响效力。
二、侵权人身份确认证据,个人侵权需提供对方身份证信息,单位侵权需提交营业执照,新闻报道侵权可列作者或出版单位为被告。
三、损害后果证明,包括名誉受损的社会评价佐证,如单位评语、社区证明,及衍生损失凭证,如医疗费用单据(因名誉受损引发疾病)、误工证明等。
四、因果关系与过错证明,需证明侵权内容与名誉受损存在直接关联,且侵权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如侵权内容未经核实即传播的证据。
需注意,《民法典》规定行为人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以真人真事或特定人为描述对象,含有侮辱、诽谤内容的,构成名誉侵权,相关作品可作为核心证据。
个人名誉受损起诉费用分为诉讼费用与其他必要支出,收费标准受《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严格规范。
诉讼费用核心为案件受理费,属于非财产案件,基础收费为每件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时实行阶梯计费,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增收,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0.5%交纳,具体标准由省级政府制定。
申请财产保全的需缴纳申请费,不涉及财产或金额不超过1000元的每件30元,1000元至10万元部分按1%交纳,超过10万元部分按0.5%交纳,最高不超过5000元。
其他必要支出包括三类:
一、证据相关费用,如电子证据公证费(每件数百元)、鉴定费(依鉴定类型定价)。
二、律师费用,按案件复杂程度计费,简单案件3000-8000元,复杂案件按标的额5%-15%收取,部分地区支持胜诉后由侵权人承担合理律师费。
三、交通、误工等实际支出,需提供票据佐证。
需注意,适用简易程序或调解结案的,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经济困难者可依《法律援助条例》申请免费法律援助,符合条件的无需承担律师费及受理费。费用承担遵循败诉方负担原则,由人民法院根据过错程度判决双方分担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