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夺方向盘的法律性质需根据行为危害程度区分刑事违法行为与行政违法行为,核心判定标准为是否危害公共安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乘客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抢夺方向盘等操纵装置,已危害公共安全,无论是否造成实际后果,均构成刑事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未达到危害公共安全的程度,则属于行政违法行为。
从法律依据来看,构成刑事违法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属于行政违法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给予警告、罚款或拘留等治安处罚。
需明确的是,公共交通工具涵盖公共汽车、公路客运车、大中型出租车等,在这些载体上实施的抢夺方向盘行为,因涉及不特定多数人的安全,法律对其定性更为严格,多数情况下会认定为刑事违法行为。
高速公路上抢夺方向盘的定罪需结合场景特殊性,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且依法从重处罚。
高速公路具有车速快、车流密集、应急处置难度大等特点,在此场景下抢夺方向盘,会使公共交通工具瞬间失去有效控制,极易引发连环追尾、车辆倾覆等恶性事故,对公共安全的危害远高于普通道路。
根据上述指导意见,在高速公路等易发生危险的路段实施抢夺方向盘等妨害安全驾驶行为的,属于从重处罚情形。
具体定罪对于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据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同时,指导意见明确规定,实施此类行为即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一般也不得适用缓刑,充分体现了法律对高速公路等危险路段妨害安全驾驶行为的严厉惩治态度。
抢夺方向盘未造成实际后果并非无需处理,仍需根据行为危害程度追究相应法律责任,不存在无后果即无责任的情形。
从刑事处罚角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属于危险犯,只要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即使未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仍需追究刑事责任,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同时,指导意见强调,此类行为即使未造成后果,一般也不适用缓刑。
从行政处罚角度,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等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可处警告或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需特别说明的是,司法机关在判定时,会综合考量公共交通工具行驶速度、载客人数、通行路段等因素,只要行为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现实危险性,即便未造成后果,也会依法定罪处罚,以此彰显法律对公共安全的前置化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