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级伤残的赔偿以“一次性补助金+长期津贴+就业补偿”为框架,具体标准如下: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本人工资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若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或低于60%,则按300%或60%计算。
2、伤残津贴:
在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情况下,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标准为本人工资的70%。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需补足差额。
3、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与伤残就业补助金:
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需额外支付两笔费用。
前者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后者由用人单位支付,具体标准由省级政府规定。
停工留薪期是工伤职工暂停工作接受治疗并保持原工资福利的期限,其时长直接影响劳动者经济收入与康复保障。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延长不超过12个月。
实践中,停工留薪期的确定需综合以下因素:
1、医疗证明与伤情评估:
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是确定停工留薪期的基础。
伤情复杂,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织专家评估,出具延长确认书。
2、地区差异与争议解决:
部分地区对特定伤情制定了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如《福建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明确,五级伤残中“脊柱骨折”停工留薪期为12个月,“颅脑损伤”为18个月。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对时长存在争议,可通过劳动争议仲裁或诉讼途径解决,仲裁机构或法院将委托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专业认定。
3、延长条件与程序:
延长停工留薪期需满足“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条件,如多发性骨折、严重并发症等。
用人单位或劳动者需在停工留薪期满前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病情说明、治疗记录等材料。
未经确认擅自延长停工留薪期的,用人单位可停发原工资福利,劳动者可能面临权益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