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定强制不公开:
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是绝对不公开审理的核心类型。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及《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国家秘密包括国防情报、党政机密、尖端科技等可能危及国家安全的信息。
个人隐私案件同样适用强制不公开规则。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强奸、虐待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案件,因涉及被害人隐私信息,公开审理可能造成二次伤害。
司法实践中,法院会通过“隐名处理”“技术隔离”等技术手段,确保庭审过程不泄露隐私内容。
二、特殊主体保护:
审判时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属于法定不公开审理范畴。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五条,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未成熟,公开审理可能对其心理造成创伤,影响回归社会。
司法解释进一步细化操作规则:若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学校与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派代表参与庭审,但代表需签署保密协议,禁止泄露庭审信息。
这一设计既保障未成年人隐私权,又通过社会支持体系促进其教育矫治。
三、当事人申请不公开:
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需经当事人申请方可不公开审理。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企业技术配方、客户名单等商业信息若被公开,可能导致竞争优势丧失。
婚姻家庭类案件同样适用申请制。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离婚纠纷、抚养权争议等案件涉及夫妻情感隐私、子女成长环境等敏感信息,当事人可申请不公开审理。
司法实践中,法院会优先调解,若调解不成转入庭审,则通过“单独询问”“背对背调解”等方式保护当事人隐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