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流水:社会危害性的客观标尺
流水作为资金流转的总量记录,是掩隐罪量刑的首要参考。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及司法解释,掩隐罪的入罪标准以涉案资金流水为核心,而非行为人实际获利。
这种认定逻辑源于流水对司法秩序的破坏程度:大规模资金流转往往伴随多层级账户操作、高频次交易记录,显著增加了公安机关追查上游犯罪的难度,甚至可能导致被害人财产无法追回。
司法实践中,流水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且具备多次实施、拒不配合追缴等情节的,通常被认定为情节严重,适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加重处罚。
流水的作用不仅限于定罪,还直接影响量刑幅度。2025年两高联合发布的司法解释明确,区分上游犯罪类型设置流水标准:若上游为非法采矿等定罪量刑标准较高的犯罪,掩隐行为流水达500万元以上且造成重大损失的,可认定为情节严重;若上游为普通犯罪,流水标准则降至50万元。
这种差异化标准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既防止了对低危害行为的过度惩罚,也确保了对高危害行为的严厉打击。
二、获利:主观恶性的直接映射
获利作为行为人通过掩饰、隐瞒行为实际获取的经济利益,是量刑时调整基准刑的关键变量。虽然掩隐罪的定罪不依赖获利数额,但获利情况能直观反映行为人的主观恶性:获利越多,表明行为人通过违法活动谋取利益的动机越强烈,对司法秩序的蔑视程度越高。
司法解释明确规定,若掩隐行为获利巨大或造成严重后果,可认定为情节严重,量刑升格。
获利的影响还体现在从宽情节的认定中。若行为人获利较少甚至无获利,且具备自首、立功、认罪认罚等情节,法院可能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这种量刑逻辑体现了司法机关对主观恶性较小行为的差异化处理,既维护了法律权威,又实现了刑罚的教育功能。
三、综合考量:量刑逻辑的终极归宿
掩隐罪的量刑并非流水与获利的简单叠加,而是通过客观行为+主观目的的双重审查构建起的综合评价体系。司法机关在审查案件时,需同步考量以下要素:
其一,主观明知程度。行为人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资金为犯罪所得,是区分罪与非罪的核心。若行为人因职业特性或交易异常(如频繁大额转账)应知资金性质,仍实施掩饰、隐瞒行为,即使未获利,也可能构成犯罪。
其二,行为手段复杂性。提供资金账户、跨境转移资产、使用虚拟货币洗钱等手段,因隐蔽性强、追踪难度大,通常被认定为情节严重,量刑时流水标准可适当降低。
其三,上游犯罪类型。若掩隐行为与电信网络诈骗、毒品犯罪等严重犯罪关联,即使流水未达50万元标准,也可能因社会危害性较大被加重处罚。
其四,追赃挽损效果。行为人是否积极退缴违法所得、配合追查上游犯罪,是量刑时的重要从宽情节。若行为人拒不配合导致赃款无法追回,即使获利较少,也可能被认定为情节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