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62号)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申请机动车驾驶证者需满足“辨色力无红绿色盲”的身体条件。
这一条款直接否定了红绿色盲者申领驾照的资格,其立法依据在于交通信号灯以红、黄、绿三色为核心,红绿色盲者无法准确区分红灯与绿灯,极易因误判信号导致闯红灯、违规变道等行为,严重威胁道路交通安全。
从法律逻辑看,该规定属于强制性规范,违反者将承担法律责任。
色盲者通过隐瞒病情或伪造体检报告取得驾照,其行为构成“以欺骗手段补领机动车驾驶证”,依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九十三条第三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并收回机动车驾驶证。
色盲者无证驾驶,还将面临《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的处罚。
色盲者无视法律禁令驾车上路并被交警查处,将面临双重法律后果:
1、行政处罚层面:
交警将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规定,对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可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驾驶人同时存在其他违法行为(如酒驾、超速),处罚将叠加执行。
2、刑事责任层面:
色盲驾驶导致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或全部责任,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如在人群密集路段高速冲撞),则可能面临更严厉的刑罚。
色盲驾驶还可能引发行政强制措施。
交警可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对“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仍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人,采取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强制检验体内酒精含量等措施,直至其消除违法状态。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若驾驶人存在“未取得驾驶资格”情形,保险公司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对于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色盲者因不符合驾照申领条件而驾车,属于“未取得驾驶资格”范畴,因此保险公司对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如车辆维修费、第三方财物损失)通常不予理赔。
然而,若事故损失涉及人身伤亡,保险公司需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垫付抢救费用,但最终赔偿责任仍由致害人承担。
多数商业险合同将“无证驾驶”列为免责事由,色盲驾驶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通常被纳入免责范围。
例外情形:若色盲者通过合法途径取得驾照(如早期法规未明确禁止时取得),后因疾病发展导致色盲,且未及时更新驾照信息,此时保险公司可能需承担部分责任。
但实践中,此类情形需结合具体证据(如体检报告、疾病发展记录)综合判定,且驾驶人仍可能因“未如实告知身体条件”面临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