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数罪并罚的基本原则:
根据《刑法》第六十九条,数罪并罚遵循“限制加重原则”,即对各罪分别量刑后,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刑期,同时设定上限。
具体规则如下:
1、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最高不超过20年;总和刑期35年以上的,最高不超过25年。
2、拘役与管制:拘役最高不超过1年,管制最高不超过3年。若数罪中有拘役和管制,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需执行。
3、附加刑: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如两个罚金刑),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如罚金与剥夺政治权利),分别执行。
二、特殊情形的处理规则:
2026年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判决宣告后发现漏罪或再犯新罪的并罚规则,区分“先并后减”与“先减后并”两种情形:
1、判决宣告后发现漏罪:根据《刑法》第七十条,应先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再将前后两个判决的刑罚按第六十九条规则合并执行,已执行的刑期计入新判决。
2、判决宣告后再犯新罪:根据《刑法》第七十一条,应先对新罪作出判决,再将前罪未执行的刑罚与新罪刑罚按第六十九条规则合并执行。
三、2026年新规亮点:
2026年《刑法修正案(十二)》对数罪并罚规则作出两处重要调整:
1、明确“数刑中最高刑期”的认定标准:若数罪中有无期徒刑或死刑,则直接执行无期徒刑或死刑,其他刑期不再合并。
2、优化附加刑执行规则:对同一种类附加刑(如多个罚金刑)的合并执行,明确以“总和数额”为限,但不得超过犯罪人实际履行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