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目前,未批先建处罚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按以下规则执行,2026年无新修订则继续沿用:
(一)核心处罚标准
1.基础罚款
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未重新报批/报请审核即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以建设项目总投资额1%至5%的罚款,并可责令恢复原状。
2.逾期未补办手续的加重处罚
建设单位逾期未补办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罚款幅度提升至总投资额5%至20%,并仍可责令恢复原状。
3.责任人员处罚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行为构成犯罪(如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特殊情形处理
1.农村未批先建
符合规划且未造成实质影响:建房符合乡、村庄规划,未占用基本农田或生态保护红线,且未妨碍公共利益,可责令限期补办宅基地审批与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手续,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违法或无法改正:建房违反规划(如占用耕地、河道管理范围)或无法通过调整布局消除影响,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处工程造价10%以下罚款。
2.历史遗留问题
部分地区对因历史原因形成的未批先建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可能通过补办手续使其合法化,但需满足严格条件(如村民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房屋未占用基本农田等)。
(三)法律衔接与追溯期
1.与其他违法行为的并罚
未批先建项目同时违反环保设施三同时验收制度(如未建成配套污染治理设施即投入生产),或存在超标排污、伪造监测数据等行为,需分别处罚。
未验先投:处20万元至100万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升至100万元至200万元,并对责任人员处5万元至20万元罚款。
无证排污:处20万元至10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关闭。
2.行政处罚追溯期
未批先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追溯期为二年,自建设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但违法行为持续存在(如未验先投期间持续排污),则不受追溯期限制。
(四)合规建议
1.建设单位:开工前务必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取得施工许可证;项目性质、规模等发生重大变动,需重新报批。
2.监管部门:加强动态巡查,对未批先建行为早发现、早制止;对符合补办条件的项目,引导建设单位完善手续;对严重违法项目,依法强制拆除并追究责任。
未批先建的处罚部门实行属地管辖、分领域负责机制,核心执法主体根据建设类型、区域属性明确分工。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执法机关管辖。城市规划区内的建筑工程,未取得规划许可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处罚,未取得施工许可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处罚;涉及违法占地的,无论城乡均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牵头处置。
产业项目未批先建的,由区政府统筹,行业主管部门、执法部门、资源规划部门联动调查,明确处罚意见后再推进后续手续。跨区域、重大复杂项目的处罚,由上级主管部门协调或指定管辖。
此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后,部分地区将规划、建设领域处罚权集中至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具体以地方权责清单为准。
农村未批先建的处理需兼顾宅基地管理与乡村规划要求,实行分类处置、基层主导模式,核心依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城乡规划法》及地方乡村建设条例。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拆除。农村居民建住宅未批先建的,乡级人民政府可直接处罚,严重影响规划的责令限期拆除,尚可改正的责令整改并罚款。
处理流程上,需先由村民委员会核查是否符合宅基地使用条件,乡(镇)人民政府结合规划要求判定行为性质,对符合宅基地政策且不影响规划的,责令补办审批手续并从轻处罚;对占用基本农田、破坏生态或严重违反规划的,坚决责令拆除,不予补办手续。
此外,农村未批先建处理需注重调解疏导,由乡(镇)政府、村委会牵头组织协商,引导当事人主动整改,避免简单粗暴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