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挖沙的立案标准以《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非法采矿罪的情节严重情形为核心依据,同时区分不同挖沙场景明确特殊认定标准。
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非法挖沙作为非法采矿行为的一种,立案需满足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及情节严重两大核心要件。
其中,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包括无许可证、许可证被注销吊销撤销、超越许可证范围或矿种等情形。
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主要包括:
1.开采矿产品价值或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在十万元至三十万元以上。
2.在国家规划矿区、禁采区等特殊区域挖沙,对应的价值标准为五万元至十五万元以上。
3.二年内曾因非法采矿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后再次非法挖沙。
4.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等。
此外,针对河道或海域挖沙的特殊场景,司法解释明确,未取得相应采砂许可证或海域使用权证挖沙,即便未达到上述价值标准,但严重影响河势稳定、危害防洪安全或造成海岸线严重破坏的,也应认定为情节严重,予以立案追诉。
非法挖沙主要构成《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的非法采矿罪,特殊情形下可能涉及破坏性采矿罪或其他罪名。
非法采矿罪是非法挖沙最常见的罪名认定,指违反矿产资源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挖沙,或超越许可证范围挖沙,情节严重的行为,河道采砂、海域采挖海砂等行为符合前述要件,均以非法采矿罪定罪处罚。
非法挖沙行为不仅未经许可,还采用破坏性开采方法,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将构成破坏性采矿罪,该罪以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为核心要件,即破坏价值在五十万元至一百万元以上,或在特殊矿区造成破坏价值在二十五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
此外,行为人明知非法挖沙所得的砂石是犯罪所得,仍予以窝藏、转移、收购等,将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非法挖沙行为同时危害公共安全,如导致堤坝损坏、引发洪涝风险等,还可能依照危害公共安全相关罪名定罪处罚。
需要明确的是,罪名认定需结合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客观行为方式及危害后果,依据具体法律条款综合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