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
司法实践中,企业通常在规章制度中明确旷工解除条件,连续旷工3天或累计旷工15天是常见标准,但需满足以下法定要件:
1、制度合法性:
规章制度需经民主程序制定(如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并向劳动者公示或告知。
2、证据充分性:
用人单位需证明劳动者存在旷工事实,如考勤记录、书面催告通知等。
劳动者主张因病假、事假未获批而缺勤,用人单位需举证其未履行请假程序。
3、程序合规性:
解除前应通知工会(如设立工会的企业),并听取劳动者申辩。
未履行该程序的,可能被认定为违法解除,需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
例外情形:若企业规章制度未明确旷工解除条件,或旷工天数未达制度标准,解除行为可能被认定违法。
试用期员工旷工的解除规则需同时满足《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与第三十九条:
1、录用条件明确性:
用人单位需在招聘公告、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中明确录用条件,并将旷工列为不符合条件的具体情形。
2、旷工严重性:
试用期通常较短(1-6个月),旷工天数需达到“严重影响工作”的程度。
司法实践中,连续旷工2天或累计3天可能被认定为不符合录用条件,但需结合岗位性质判断。
3、举证责任:
用人单位需证明劳动者旷工事实及录用条件告知义务。
合法解除无需支付经济补偿;违法解除的,劳动者可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获得赔偿金(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
劳动者因旷工被解除后主张未收到工资,用人单位需按实际出勤天数支付劳动报酬。
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单位可解除聘用合同。
该规则具有强制性,事业单位不得自行降低标准,但可制定更严格的内部规定(如“连续旷工10个工作日解聘”)。
特殊程序要求:
1、考核关联性:若旷工导致年度考核不合格,事业单位可依据第十六条提前30日书面通知解除合同。
2、工会与上级审批:部分地区要求事业单位解除合同需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或听取工会意见。
3、后果差异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解除合同后,档案转移、社保衔接等需符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与普通企业劳动者存在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