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三条及《婚姻登记条例》第十四条,复婚需按以下程序办理:
1、申请登记:双方需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区、县级市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提交以下材料:
双方身份证、户口簿原件;
离婚证或法院生效的离婚判决书、调解书(证明婚姻关系已解除);
本人无配偶及与对方无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2、填写声明书:双方需各自填写《申请复婚登记声明书》,并在婚姻登记员面前签署姓名或按指印,确认自愿恢复夫妻关系。
3、审查核实:婚姻登记机关对提交的证件、声明进行审查,重点核查:
证件真实性及有效性;
双方是否自愿复婚,是否存在欺诈、胁迫情形;
离婚后是否已再婚(若一方再婚需先解除现有婚姻关系)。
4、登记发证: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婚姻登记机关予以登记,收回原离婚证或法律文书,发放新的结婚证。自领取结婚证之日起,双方恢复夫妻关系,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至第一千零八十条,离婚后立即结婚在法律层面完全可行,但需满足以下条件:
1、婚姻关系已解除:
协议离婚:需完成30日冷静期后,双方共同申请领取离婚证;
诉讼离婚:需等待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生效(一审判决需过15日上诉期,二审判决或调解书送达即生效)。
2、符合结婚实质要件:
双方自愿;
男满22周岁、女满20周岁;
非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未患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如严重遗传性疾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