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干规定》第十条,以下7类事实原告无需举证,但特定情形下需承担反证责任:
1.自然规律与定理定律:如重力加速度、勾股定理等科学规律,因其客观性与普遍性,无需当事人证明。
2.众所周知的事实:如重大历史事件、地理特征等为社会公众普遍知晓的事实,但被告提供相反证据足以反驳,则需重新举证。
3.法律推定事实:依据《民法典》等法律直接推定的事实。如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推定为共同财产,除非一方能证明属个人财产。
4.经验法则推定事实:根据日常生活经验,由已知事实合理推断出的事实。如长期未联系的配偶突然提出离婚,可推定感情破裂,但被告可举证反驳。
5.生效裁判确认的事实: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基本事实,但被告提供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则需重新审查。
6.仲裁裁决确认的事实: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具有免证效力,但裁决被撤销或存在程序违法,则可能失去效力。
7.有效公证文书证明的事实:公证文书因程序严谨、证明力强,所证明的事实,原告无需举证,但公证程序违法或内容虚假,则需重新质证。
需注意,也存在例外情形,对于第2至4项事实,被告提供相反证据足以反驳;对于第5至7项事实,被告提供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则原告需重新承担举证责任。
原告可以不请律师自行参与诉讼,委托律师并非民事诉讼的法定必要条件,核心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该法第五十二条明确赋予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权利,同时也认可当事人自行行使诉讼权利的合法性,当事人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委托律师,法院不得因原告未请律师而拒绝受理案件或剥夺其诉讼权利。
第六十一条进一步界定了诉讼代理人的范围,律师仅为其中一类可选主体,当事人还可委托近亲属、工作人员或社区、单位推荐的公民作为代理人,无委托代理人时可自行完成立案、举证、辩论等全部诉讼流程。
但需注意特殊限制情形:
1.无诉讼行为能力人作为原告时,不得自行诉讼,需由其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
2.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我国法院起诉时,需委托律师,必须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但选择不委托律师而自行诉讼,符合法律规定的仍可准许。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强制律师代理的特殊情形,但民事诉讼中并无此类强制要求,原告是否请律师完全取决于自身意愿与案件实际需求。
原告并非仅能在第一次诉讼中撤诉,法律未对撤诉次数作出严格的法定限制,撤诉权利的行使以符合法定条件为核心前提。根据民事诉讼核心原则,撤诉是原告依法享有的处分权,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在法院作出判决之前均可申请撤诉。
法定条件包括:
1.撤诉需出于原告真实意思表示,不得存在欺诈、胁迫等非法干预情形。
2.撤诉行为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规避法律义务。
法院收到撤诉申请后,会对上述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裁定准许撤诉,不符合的则裁定不准许。从司法实践与法律原理来看,原告可在多次诉讼中分别申请撤诉,无论是第一次诉讼,还是后续的重审、再审程序中,只要处于判决作出前的阶段,均有权提出撤诉申请。
但需注意,原告频繁无正当理由撤诉后又重新起诉,存在恶意浪费司法资源、扰乱司法秩序的情形,法院可基于司法效率与严肃性的考量,对其撤诉申请不予准许。此外,撤诉裁定生效后,原告仍可在诉讼时效内再次起诉,不受单次撤诉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