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合同与劳动合同的本质差异源于法律关系的性质不同。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一条至第一百七十五条,代理合同属于委托代理关系,双方为平等民事主体,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代理人具有高度自主性,可自行安排工作时间、方式,仅需在授权范围内完成委托事项。
劳动合同则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调整,以“从属性”为核心特征。
根据《劳动法》第二条,劳动关系中劳动者需接受用人单位管理,遵守其规章制度,完成指定工作任务,用人单位则支付劳动报酬并承担社保缴纳义务。
司法实践中,法院通过“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三重标准判断劳动关系是否存在,若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存在人身依附、经济依赖及组织隶属关系,即使合同名为“代理”,仍可能被认定为劳动关系。
代理合同不受《劳动法》保护,其权利义务由《民法典》调整。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条,代理合同以完成委托事项为目的,双方可通过约定确定报酬、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发生纠纷,当事人需依据合同约定及《民法典》合同编相关规定主张权利,如要求支付代理费、赔偿损失等。
代理合同实际呈现劳动关系特征,则可能被纳入《劳动法》调整范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若双方存在“上下级管理关系”“定期支付报酬”“固定工作时间”等情形,即使合同名为“代理”,法院仍可能认定劳动关系成立。
劳动者可主张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未缴社保的补缴义务等权益。
代理合同不交社保的合法性取决于合同性质。若合同确为委托代理关系,双方无劳动关系,则被代理人无法定义务缴纳社保。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社保缴纳义务以劳动关系存在为前提,非劳动关系主体无需承担此义务。
若合同名为“代理”实为“劳动”,则不交社保构成违法。
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缴纳社保,未缴纳的,劳动者可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在知道权益受损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补缴社保并支付经济补偿。
司法实践中,法院会综合审查合同内容、实际履行情况等因素判断合同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