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诉前保全需同时满足法定主体、紧急情形、担保要求、管辖法院等核心条件,相关依据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为核心。
(一)申请人需为利害关系人,即与被申请人存在权利义务争议或认为自身权利受被申请人侵害的主体,且需主动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不得依职权主动采取诉前保全措施。
(二)必须存在情况紧急的情形,即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通常表现为被申请人存在转移、隐匿、挥霍财产等可能导致后续判决无法执行的行为倾向。
(三)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这是诉前保全的强制性要求,未提供担保的法院将裁定驳回申请;根据司法解释规定,诉前保全原则上需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仅情况特殊时法院可酌情处理,担保目的在于弥补保全错误可能给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失。
(四)申请需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人可选择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之一提交申请,确保保全措施能够及时有效执行。
此外,保全范围需限于请求的范围或与本案有关的财物,不得超出法定边界侵害案外人合法权益。
申请诉前保全的费用主要包含财产保全申请费和担保费用两部分,具体如下:
(一)财产保全申请费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
2.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3.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最高费用上限不超过5000元。
(二)担保费用
法院在受理诉前保全申请时,通常会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以确保保全措施不会给被申请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担保方式多样,包括现金、房产、车辆、保险公司保函等。
担保费用则根据担保物的价值和担保方式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具体如下:
1.现金担保:需提供与保全财产价值相当的现金。
2.实物担保:如房产、车辆等,需提供相应的产权证明,并可能涉及评估费等额外支出。
3.信用担保:如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函,可能会产生一定的担保手续费。担保费用比例通常在0.5%~5%左右,具体比例需根据担保机构和案件情况确定。
申请诉前保全告知书并非由物业出具,其法定出具主体为受理保全申请的人民法院,相关依据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干问题的规定》及诉讼程序的法定要求。
诉前保全告知书是法院履行程序告知义务的法定文书,核心内容包括保全期限届满日、续行保全的申请时限(需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提出)、保全范围、申请人权利义务及保全错误的法律责任等关键信息,旨在保障申请人的程序知情权。
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在作出保全裁定后,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上述事项;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未查询到可供保全财产的,也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物业作为物业服务提供主体,与诉前保全程序无任何法定关联,既无权力也无义务出具此类司法文书。实践中,申请人收到声称由物业出具的诉前保全告知书,该文书不具有任何司法效力。
申请人需严格区分司法文书与其他民事文书的出具主体,相关保全事宜的告知与沟通仅能通过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进行,确保信息的合法性与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