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诉讼费计算基础:财产案件与非财产案件的区分
信用社起诉案件以财产案件为主,常见于贷款纠纷、信用卡欠款等场景。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财产案件诉讼费按诉讼请求金额或价额分段累计交纳,具体标准如下:
1万元以下:每件缴纳50元;
1万至10万元部分:按2.5%缴纳;
10万至20万元部分:按2%缴纳;
20万至50万元部分:按1.5%缴纳;
50万至100万元部分:按1%缴纳;
100万至200万元部分:按0.9%缴纳;
200万至500万元部分:按0.8%缴纳;
500万至1000万元部分:按0.7%缴纳;
1000万至2000万元部分:按0.6%缴纳;
超2000万元部分:按0.5%缴纳。
非财产案件则适用固定费用标准,如离婚案件每件缴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且总额超20万元的,超出部分按0.5%缴纳;侵害人格权案件每件缴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且超5万元的,超出部分按1%缴纳。
二、诉讼费承担原则:败诉方为主,部分胜诉按比例分摊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诉讼费用原则上由败诉方承担,但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案件,法院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数额。
此外,若当事人以调解方式结案或申请撤诉,法院将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同样适用减半规则。
三、特殊情形下的诉讼费处理:保全、执行与管辖异议
财产保全申请费:若信用社申请诉前或诉中财产保全,需根据保全财产数额缴纳申请费。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缴纳30元;超1000元至10万元部分按1%缴纳,超10万元部分按0.5%缴纳,最高不超过5000元。
执行申请费:若信用社申请强制执行,执行金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缴纳50元;超1万元至50万元部分按1.5%缴纳,超50万元部分按0.5%缴纳,超1000万元部分按0.1%缴纳。
管辖权异议申请费:若被告对案件管辖权提出异议且异议不成立,每件需缴纳50元至100元。
四、诉讼费减免与缓交:法律援助与特殊困难群体的支持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六条,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可申请诉讼费减免或缓交:
减免情形: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等。
缓交情形:当事人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生活困难,或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
申请减免或缓交需提交书面申请及证明材料,由法院审查决定是否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