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倒闭后存款的处置核心依托存款保险制度,《存款保险条例》是保障存款人权益的根本法律依据。
根据该条例第三条规定,存款保险是指投保机构向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交纳保费形成存款保险基金,当投保机构经营出现问题时,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依照规定向存款人偿付被保险存款的制度。
我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均应当依照条例规定投保存款保险,这意味着绝大多数个人存款所在的银行都被纳入存款保险保障范围。
条例第四条明确了被保险存款的范围,包括投保机构吸收的人民币存款和外币存款,但金融机构同业存款、投保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机构的存款等除外,存款人可据此清晰界定自身存款是否属于保障范畴。
存款偿付遵循限额偿付与清算补充的双重规则,《存款保险条例》第五条对此作出了详细规定。
该条款明确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投保机构所有被保险存款账户的本金和利息合并计算后,在最高偿付限额以内的部分实行全额偿付;超出最高偿付限额的部分,依法从投保机构清算财产中受偿。
需要注意的是,最高偿付限额并非固定不变,中国人民银行可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经济发展、存款结构变化等因素调整,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执行。
此外,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偿付存款后,即在偿付金额范围内取得该存款人对投保机构相同清偿顺序的债权,参与后续清算财产分配。
对于社会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存款,条例明确其偿付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制定,不适用普通存款的限额偿付规则。
存款人在银行倒闭后需依法行使权利,相关流程与时限有明确法律要求。
根据《存款保险条例》第十九条,当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担任投保机构接管组织、实施被撤销机构清算、人民法院裁定受理投保机构破产申请等情形发生时,存款人有权要求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在限额内偿付被保险存款,且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应在前述情形发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足额偿付。
存款人需准备好身份证明、存款凭证等相关材料,通过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指定的渠道申请偿付。
银行倒闭涉及违法违规行为,相关责任人将被依法追究责任,司法机关追缴的违法所得可优先用于清偿存款;银行因系统性风险引发倒闭,政府可能采取注资、协调其他机构接管等救助措施,进一步保障存款人权益。
同时,未按规定投保存款保险的银行倒闭后,存款人的存款将作为普通债权参与清算分配,其保障程度远低于参保机构的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