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存款保险条例》第五条,我国实行存款保险限额偿付制度,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投保机构所有被保险存款账户的本金和利息合并计算的资金数额在50万元以内的,实行全额偿付。
该制度覆盖人民币存款和外币存款,但仅限存款本金及合同约定的利息,不包括银行理财、基金、信托等投资产品。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赔付程序具有法定性。
依据《存款保险条例》第十六条,银行被宣告破产后,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应在7个工作日内足额偿付存款。
储户无需主动申请,只需提供存款凭证、身份证件等材料即可。
储户对赔付金额有异议,可依据《存款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途径解决。
定期存款作为存款类型的一种,其理赔规则与活期存款一致,均受存款保险制度保障。
但若存款超过50万元限额,超出部分需通过银行清算程序受偿。
依据《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一条,银行破产清算时,存款本金和利息属于优先清偿的债权,排在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用之后,优先于普通债权(如企业贷款)受偿。
司法实践中,法院对定期存款理赔纠纷的审查重点包括:存款是否属于被保险范围、利息计算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清算程序是否合法等。
银行被接管或重组,定期存款合同继续有效,储户可按原约定持有至到期,依据《商业银行法》第六十九条。
银行倒闭时,存款保险制度为50万元以内存款提供全额保障,超出部分需通过清算程序受偿。定期存款作为存款类型,其理赔规则与活期存款一致,但储户需关注银行经营状况,避免将大额资金集中存入单一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