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强制执行需缴纳费用,但费用承担主体与支付方式存在明确规则。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申请人需预缴申请费,法院在执行到位款项中优先扣除,最终由被执行人承担。
费用标准按执行金额或价额分段累计计算:无执行金额的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执行金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1%交纳,以此类推,最高部分按0.1%交纳。
执行过程中可能产生实际支出费用,如评估费、拍卖费、公告费等,这些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如法院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房产价值时,评估费虽可能由申请人垫付,但最终会从执行款中扣除并转由被执行人支付。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可申请减免执行费。若申请人经济困难且属于残疾人、低保户等特殊群体,或案件涉及赡养费、劳动报酬等民生领域,可向法院提交经济困难证明、案件类型证明等材料,经审查后获批减免。
需注意,减免申请需在缴费前提出,逾期或证据不足可能导致申请被驳回。
申请强制执行前,债权人应评估执行成本,提前准备费用及减免材料,确保执行程序顺利推进。
强制执行费用采取后收模式,即申请执行时无需预先缴纳,执行完毕后由被执行人承担。
这一规则源于《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条明确规定,执行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而是由法院在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时,从执行到位的款项中优先扣除。
此机制设计旨在降低债权人维权门槛,避免因费用问题阻碍司法程序启动,同时通过强制被执行人承担费用形成经济约束。
执行费用计算遵循分段累计原则:无执行金额或价额的案件,每件收取50元至500元;执行金额1万元至50万元部分按1.5%交纳,50万元至500万元部分按1%交纳,以此类推,超过1000万元部分按0.1%交纳。
实务中,若执行未成功或部分成功,法院会根据实际执行情况确定费用承担方。
如因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导致终结本次执行的,已产生的评估费、公告费等实际支出,仍由被执行人最终负担,法院会制作费用清单并通知被执行人限期缴纳,逾期将采取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措施。
强制执行费用承担遵循“被执行人为主、特殊情形例外”的核心原则。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及司法实践,申请执行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等法律文书时,执行申请费原则上由被执行人负担。
这一设计基于公平逻辑: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引发执行程序,其理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司法成本。法院在执行到位款项后,会优先扣除执行费用,剩余部分交付申请人。
费用计算采用分段累计制,无执行金额的案件每件收取50元至500元;有金额的按比例递增:1万元以下部分每件50元,1万元至50万元部分按1.5%交纳,50万元至500万元部分按1%交纳,以此类推,超过1000万元部分按0.1%交纳。
例外情形包括:申请保全措施案件费用由申请人预交;执行中达成和解协议的,费用负担可协商或由法院决定;符合经济困难等条件的申请人可申请减免。这些规则既保障执行程序高效推进,又体现司法人文关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