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法定继承中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其中“子女”涵盖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这意味着无论子女是否婚生,均平等享有继承权,且不受性别、年龄、婚姻状况等因素限制。例如,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在继承权上无任何差异,均需与配偶、父母共同均分遗产。若被继承人立有遗嘱,亲生子女的继承权可能受遗嘱内容调整,但若遗嘱未为缺乏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的子女保留必要份额,该部分内容将被认定为无效。此外,亲生子女若存在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为争夺遗产杀害其他继承人等行为,将依法丧失继承权。
继子女的继承权取决于是否与被继承人形成扶养关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仅“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扶养关系的认定需满足以下条件:继父母对未成年继子女履行了抚养教育义务(如提供生活费、教育费,照料日常起居等),或成年继子女对继父母履行了主要赡养义务(如长期经济支持、生活照料等)。若未形成扶养关系,继子女无权继承继父母遗产,但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遗产。例如,继子女与继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继父母承担了主要抚养责任,则继子女可继承继父母遗产;若继子女由生父母抚养,仅偶尔探望继父母,则不构成扶养关系。
抱养子女的继承权则以收养关系合法性为核心。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子女与养父母形成拟制血亲关系,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继承权,同时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除。例如,依法办理收养登记的养子女可继承养父母遗产,但无权继承生父母遗产。若收养行为未依法办理登记(如未在民政部门备案),即使形成抚养事实,养子女仍无法取得法定继承权,除非能证明存在事实收养关系且符合当地政策。此外,若被继承人通过遗嘱指定养子女继承遗产,即使未形成收养关系,养子女也可依据遗嘱内容继承相应财产。
遗产继承权的认定需严格遵循法律关系。亲生子女基于血缘关系享有法定继承权,继子女与抱养子女则需以扶养关系或收养关系为前提。在处理继承纠纷时,当事人应优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据《民法典》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证据认定法律关系,确保遗产分配公平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