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农村土地承包法》,林业承包合同纠纷被起诉后,当事人需按法定程序积极应诉。
首先,应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15日内提交答辩状,明确争议焦点与抗辩理由。若对管辖法院有异议,需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
其次,需围绕合同签订、履行、变更等环节收集证据,包括承包合同文本、林权证、缴费凭证、会议记录等,以证明合同效力及自身履约情况。
例如,若合同存在民主议定程序瑕疵,需提供补正证据;若涉及优先承包权争议,需证明自身符合法定条件。
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可申请调解或申请法院委托第三方调解,以降低诉讼成本。
若调解不成,法院将依据《民法典》合同编及《森林法》相关规定判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森林资源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违反民主议定程序签订的集体林地承包合同原则上无效,但若一审辩论终结前已补正程序或承包方已大量投入且无过错,法院可能认定合同有效。
此外,若合同涉及公益林经营,法院将综合生态保护要求与合同目的,依法认定合同效力。判决生效后,当事人需履行义务;若不服判决,可在15日内上诉。
林权证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核发的确认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法律凭证,具有公示公信效力。根据《森林法》及《森林法实施条例》,林权证是权利人主张权属的核心证据,但若缺乏承包合同这一基础法律关系,其效力可能受限。
从法律逻辑看,林权证的核发需以合法承包合同为前提。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发包方(村委会)与承包方签订书面合同是法定程序,合同需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承包期限、流转条件等核心条款。若未签订合同,即使持有林权证,也可能因缺乏权属来源依据被认定为“权属不明”。
例如,若林权证记载内容与实际承包关系不符,或存在“一地多证”情形,法院可能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四条启动确权程序,要求当事人提供承包合同、民主议定记录等原始证据。
实务中,若因历史原因未签订合同但已实际履行多年,且林权证记载内容清晰,法院可能结合《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规定,认定承包关系有效。但若涉及集体林地对外发包,未履行《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程序,即使持有林权证,合同也可能因违反强制性规定被认定无效。因此,林权证与承包合同需互为补充,共同构成权属证明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