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行协商
自行协商是解决继承纠纷的首要选择,其核心依据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该条款明确规定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
自行协商需满足平等自愿、合法合规及不损害国家、社会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三大原则,当事人可在完全自愿的基础上,自主处分自身的继承权利,达成一致的分割协议。
协商达成的协议虽不具备强制执行力,但只要内容合法、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对各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
需注意的是,自行协商并非法定前置程序,当事人可直接选择其他解决途径;协商过程中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当事人可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二、调解程序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是衔接自行协商与诉讼的重要中间环节,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相关规定,协商不成的继承纠纷可由人民调解委员会介入调解。
人民调解委员会作为群众性组织,以法律为依据,通过说服教育、情感疏导的方式促使当事人达成和解,其调解的核心优势在于柔性化解矛盾,修复亲属关系。调解程序的启动需以当事人自愿为前提,任何一方拒绝调解的,调解组织不得强行介入。
经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当事人应当履行;当事人认为有必要,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经确认后的调解协议具备强制执行力,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申请强制执行。
三、提起诉讼
调解不成或当事人对调解协议反悔,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继承诉讼。
向人民法院提起继承诉讼是继承纠纷的终极解决途径,适用于协商、调解均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形,核心依据为《民法典》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当事人可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继承诉讼,无需经过协商或调解前置程序。
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将依据法定继承或遗嘱继承的规则,对遗产范围、继承人资格、遗嘱效力、分配比例等核心争议进行审理认定。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人民法院可依法认定丧失继承权的情形;依据第一千一百三十条,按照均等分配、照顾特殊困难继承人、多分或少分的原则分割遗产。
生效的法院判决或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的,另一方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继承纠纷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超过诉讼时效的,当事人可能丧失胜诉权。
需要注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条规定,继承纠纷不属于可仲裁的争议范围,当事人不得通过仲裁方式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