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处罚依据偷逃应缴税额及情节严重程度分层设定:
1.基础量刑: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一年内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2.加重量刑: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3.特别加重量刑: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没收财产。
此外,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可能存在其他情形:
1.单位犯罪的处罚规则:单位实施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实行双罚制。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个人犯罪的对应情形处罚。
2.特殊情节的考量:存在武装掩护走私、暴力抗拒缉私等情形,将依照刑法规定从重处罚或数罪并罚。如以暴力方法抗拒缉私的,同时构成走私罪和妨害公务罪,需合并量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偷逃应缴税额的分级标准如下:
1.数额较大:偷逃应缴税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
2.数额巨大:偷逃应缴税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五十万元。
3.数额特别巨大:偷逃应缴税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
在偷逃应缴税额未达数额巨大标准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仍可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
1.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2.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
3.为实施走私犯罪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贿。
4.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孕妇等特殊人群走私。
5.聚众阻挠缉私。
需注意,个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单位走私的,偷逃应缴税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此外,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无论偷逃应缴税额多少,均应立案追诉。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共同犯罪的量刑核心是按作用分担责任,依据各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区分主从犯定罪处罚,核心法律依据为《刑法》。
《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明确规定,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
对于主犯,为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需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其他主犯,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量刑时适用本罪对应的阶梯式处罚标准,以共同走私的全部偷逃应缴税额为裁量基础。
对于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实践中会结合其参与程度、获利情况等情节,在主犯量刑幅度以下确定具体刑罚。对于被胁迫参与犯罪的胁从犯,按照其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此外,量刑时还需综合考量各行为人是否具有自首、坦白、认罪认罚、退缴赃款等法定或酌定从宽情节,确保罪责刑相适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