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这一条款明确了正当防卫的基本概念和法律性质。
2026年最新司法解释进一步强调,正当防卫的认定应当遵循"必要性"和"相当性"原则,即防卫行为必须针对正在进行的、现实的不法侵害,且防卫手段与侵害行为的危险程度应当基本相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的若干解释》指出,对于突然实施的暴力侵害行为,防卫人在仓促、紧张状态下难以准确判断侵害手段和程度的,不应对防卫行为提出过高要求。
这意味着在被打后立即还手的行为,如果符合时间紧迫性和手段必要性的要求,有很大可能被认定为正当防卫。
2026年修正后的司法解释删除了原解释中"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表述,改为"显著不相称",这一术语变化实际上放宽了对防卫行为的限制,更有利于保护防卫人的合法权益。
互殴与正当防卫的关键区别在于双方是否具有斗殴的合意。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打架斗殴行为,是指双方或多方以侵害对方身体为目的而实施的相互攻击行为。"
如果双方都有侵害对方的故意,则构成互殴,各自对自身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2026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正当防卫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特别强调,不能简单以"谁先动手"作为区分正当防卫与互殴的唯一标准,而应综合考察事件起因、冲突升级过程、双方主观意图等因素。
在实践中,如果一方先实施不法侵害,另一方为避免自身受到进一步伤害而进行必要反击,且反击行为没有明显超出必要限度,则不构成互殴。
2026年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增加了"情节轻微且双方达成和解的,可以不予以处罚"的规定,这一变化体现了法律对轻微冲突处理的人性化考量。
但对于有明显过错的一方先动手,对方被迫还击的情形,司法实践中越来越倾向于认定还击方属于正当防卫而非互殴。
《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了特殊防卫权:"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这一条款意味着在面对严重暴力犯罪时,防卫人享有无限防卫权。
2026年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案例指导中进一步明确,"行凶"应包括使用致命武器攻击或明显可能导致严重人身伤害的攻击行为,而不仅限于特定的犯罪类型。
对于一般不法侵害中的还手行为,《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026年司法解释对此的补充说明指出,判断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应当立足防卫人防卫时的具体情境,综合考虑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危害程度和防卫的时机、手段、强度、损害后果等因素。
新解释强调在判断防卫限度时应当采取"防卫人视角标准",即从防卫行为发生时防卫人的认知能力和认知条件出发,而非事后理性人的标准进行评判。